星期三

溫哥華房地產GST退稅規定

通常情況下,買家從發展商處購買全新的房屋需要繳交GST。

雖然GST從7%降到5%,但對於動輒幾十萬元的房子而言,仍是一筆不小的開支,之前的法律規定市值在$450,000.00以下的新屋,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,可以取得所交稅款36%的退款。

究竟怎樣才能符合條件呢?簡而言之,包括以下幾種情況:

- 買家必須是個人購買的,而非各種有限公司或合伙公司等;
- 這個買家必須購買此新屋作為自己或親屬的主要居住地;
- 新屋的價格必須在$450,000.00 之下;- 買家必須先付清所有稅款;
- 房屋產權必須在房屋竣工後轉到買家名下,而在此之前不可有任何人用此房屋作為主要居住地;
- 第一個用此房屋作為主要居住地的必須是買家本人或他的親屬。由於住宅的租務是不用繳交GST的,因此在舊法例中,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買家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必須在新屋成交的45天內入住該房屋。然而,從今年開始,如果買家是將此物業作為出租用途而非自住的話也可以申請退款。

當然,買家也必須符合下述條件:

- 買家從發展商處購買住宅;
- 買家將此住宅出租並簽署租務條約;
- 買家已付清所有應繳交的稅項,包括GST;
- 買家無法申請任何其他的GST退款。買家需在新房成交後的二年內填妥申請表Form GST 524。並需要附上下述文件- 買賣合同;
- 買方明細表(通常由律師或公證人準備);
- 租務合同。所有的退款申請都有可能會被抽查,所以買家必須保留所有的文件六年以上,例如合同、收據等等。